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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31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统一归口科研处。各系(部门)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范围

第三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学院学术活动拨款,其二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科研课题经费中用于学术活动开支的部分。学院学术活动拨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学院分帐到各系(部门)的教师学术活动人头费,300元/人·年,计划下拨至各系(部门),经费由计划财务处从各系(部门)账划入学院学术活动费专账,由各系(部门)使用,科研处代为管理;另一部分为院级学术活动费,每年由学院办学经费划拨10万元进入学院学术活动费专账,由科研处管理。

第四条  计划下拨至系(部门)的学术活动经费由各系(部门)主任签字同意使用,到科研处审批并备案;院级学术活动经费由科研处处长签字,分管院长审批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科研课题经费用于学术活动,由重点学科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签字,系(部门)主任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使用。

第五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1、资助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

2、聘请院外专家进行学术讲座;

3、安排院内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

4、资助我院承办的各级学术研讨会、年会;

5、资助对学院科研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前期科技交流活动;

6、资助科研管理人员的学习交流活动;

7、资助学院科技节活动;

8、部分资助美术系举办年度美术作品展,音乐系举办作品演唱会;

9、科研处组织的其他学术活动。

第六条  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由学术活动人头费、科研课题经费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别承担。外请专家进行学术讲座及院内专家、学者作的院级学术讲座酬金从院级学术活动经费中开支。学术研讨会及对学院科研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前期科技交流活动的资助,经协商由各系(部门)自主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院级学术活动经费共同承担;院级学术活动经费为美术作品展、作品演唱会提供部分资助;科技管理人员的学习交流活动、学院科技节活动及科研处组织的其他学术活动费用由院级学术活动经费承担。

第七条  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标准一般为:

⑴ 院外专家:院士1000元/人次;博导600元/人次;教授或相当职称400元/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他人员200元/人次。

⑵ 考虑到学院经费有限,院内专家、学者的讲座酬金适当降低标准:教授或相当职称200元/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180元/人次,讲师或相当职称及讲师职称以下人员150元/人次。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每学期结束前,各系(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下一学期活动安排及经费预算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汇总审核并根据学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提交分管院长审批后,将学术活动计划和预算总经费(含单列的学术活动人头费)报送学院。

第九条  各系(部门)应严格按批准的学术活动计划执行,认真组织各次学术活动的实施、总结。活动前凭实施方案到科研处备案,结束后凭活动总结到科研处办理经费支付和成果登记手续。活动总结应包含活动名称、具体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参加人员构成、活动成效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  对各系(部门)未列入学院计划的学术活动,学院原则上不负责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应把开展和参加学术活动作为任务,并纳入业务考核。院内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每年必须举办1场学术讲座,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每两年必须举办1场学术讲座。鼓励讲师或相当职称人员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举办院外学术报告(讲座),并将其计入第十一条考核范围。要求事前凭有关部门的邀请函到所在系(部门)汇报,并到科研处备案;事后凭报告举行的证明函(证明函应注明报告内容、时间、地点、对象和效果)到科研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学院邀请院外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安排。各系(部门)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和院内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均由各系(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科研处负责有关需要的协调工作。各系(部)每年外请专家、学者原则上不超过5人次。

第十四条  举办学术报告会的宣传广告,由各学术报告的负责单位自行书写和张贴。若有其它宣传需要,也由各学术报告的负责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外请专家、学者的住宿及招待标准,按学院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系(部门)提出申请,经科研处、院办公室审定,分管院长批准,到院办公室办理。

第十六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须提交论文并得到会议邀请,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由系(部门)主任对参会意义、经费安排、调课计划等提出意见,交科研处审核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办理报销手续时,须提供会议邀请、《申请书》、有关票据,由系(部门)主任在《申请书》上填写核定的报销金额,经科研处审查备案,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有条件的系(部门)积极争取承办全省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将此视为各系(部门)及相关学科学术地位的象征,作为评定各系(部门)科研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指标。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学院资助经费5千元~1万元/次;承办全省性学术会议,学院资助经费2千元~4千元/次,同时科研处将协助有关的协调工作。

承办全省性学术会议的系(部门)应提前半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的系(部门)应提前1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论证后签署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长,分管院长同意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学院批准承办的学术会议,承办系(部门)应作出详细计划报科研处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财政制度执行。会议结束后应向科研处提交总结报告,评估会议成效。

第十八条  为积极稳妥有步骤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培养、扶持我院对外科技服务的有生力量,科研处将根据学院科研发展的实际,选择一些与地方支柱产业有密切联系的学科或专业作为对学院科研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资助对象,报请学院给予前期学术交流活动资助,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促进科研服务队伍的尽快成长。

第十九条  学院科技节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是对我院科研成果的总结,其重要内容就是奖励科研成果、表彰科研精英、举办学术活动、展示科研水平。此项活动由院长主持,分管院长负责,科研处承办,院办、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协办,各系(部门)积极参加,10月举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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