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4]0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办成在省内有一定地位、国内有一定影响的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授和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各系(部)从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推选,由院长聘任。院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
3、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4、是所在系(部)学术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主任1人,其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院长聘任。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八条 各系(部)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受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学院科研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1、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必要;
2、学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若需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能举行。并到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四条 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评议学院科研工作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及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五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学院科研基金工作,制定学院科研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评审、推荐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八条 评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二十条 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