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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31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科研机构的管理,提高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进一步完善我院科研机构的申报、审批、组建制度,科学有序地管理我院各科研机构,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二条  对本院已有研究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研究机构(如:民族研究所)为一级研究机构;由各系(部门)组织申报,学院批准建立的研究机构为二级研究机构。

第三条  一级研究机构由科研处代表学院直接管理;二级研究机构分属相关系(部门)管理,由科研处定期检查研究机构开展科研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院拟新建的一级研究机构,由科研处代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研究同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各系(部门,含一级研究机构)拟新建立的二级研究机构,由所在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经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院长签批,院长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五条  一级研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编制,划拨办公经费;二级研究机构一律不给编制,不划拨办公经费。

第三章   条  件

第六条  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一定优势学科为基础,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结合学科前沿或社会发展的较为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有明确的中、长期目标;

2、在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3、有学术造诣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科研人才队伍;

4、有持续获得科研课题和经费的多种渠道,三年内已开展一定数量的科研课题研究;

5、有较好研究条件,如图书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各级研究机构实行项目远行机制,学院对其申报的课题给予支持。

第五章   考核、评估及奖励

第八条  科研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考核。对当年科研工作开展情况(项目、经费、成果、获奖、经验、问题等)写出年度报告,交科研处审查备案。

第九条  学校每三年对各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由分管院长牵头,科研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估以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工作指标为据,结合实际情况,评定是否合格及合格的等级。

第九条  学院将重点扶持为学院科研工作上水平、创品牌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机构。对在考核评估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科研机构,学院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对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三年内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因管理不善,未开展实质性科研工作,在考核评估中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由科研处报请分管院长批准予以撤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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