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6〕120号
第一条 为保持“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在编的所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等(以下简称教师)。
在我院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的名义出版、发表作品的,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按“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证以必要为限,所引用的部分不应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媒体公布。
(七)在教育教学中应指导大学生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教师有义务和责任要求学生在论文作业和科技设计等学术创作中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的成果。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有关学术能力证明的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等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学院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作广泛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根据既定程序,对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通报对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对教师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并向学院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听取被举报人的解释、申辩,然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被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在三十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提供证据。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被举报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如果确认存在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学院。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结果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撤销其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及其他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分由人事处负责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学院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决定内容同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理结果不当,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院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院党委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参与人员均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