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全院教职员工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学、科研、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员工生及院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和专有技术;
2、版权,如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条件创作的职务科学作品、著作、计算机软件、摄影、录像,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
3、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
4、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本院教职员工所完成的职务知识产权,其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均属学院所有。
职务知识产权包括:
1、执行学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⑴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⑵ 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⑶ 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或其他原因离开学院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院之日起一年内作出的与学院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智力成果;
2、职务作品,包括:
⑴ 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电子及声像作品、文字作品、画册、摄影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享有署名权外,其著作的其他权利均由学院享有;
⑵ 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
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院的资金,或以学院名义申报获得的各类各级拨款或横向进校经费、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 凡来学院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学生、研究生等,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成果权归学院所有或共有。
第六条 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学院不使用的,经学院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院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学院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学院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学院拥有的注册商标,学院的校名、校标及服务标志等属学院所有。在执行学院工作任务过程中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学院所有,这些信息包括调研资料、实验数据、科研进展、技术参数、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八条 科研立项尤其是应用技术项目立项必须进行查新检索,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必须将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数据等准确、完整、及时送交科研处,科研处首先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或不能)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智力成果应作为学院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九条 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由学院申请的各种专利成果以及新产品开发成果,课题负责人须将全套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透视图、设计计算书、配方、实验报告、鉴定证书、全套专利申请文件、合同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科研处按规定归档。
第十条 学院及院属各部门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有关签定合同其他事项,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发表论文、参观、考察、咨询等,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下属工厂、公司的销售人员,对本单位的营销策略、市场和用户情况、合同和产品价格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生在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学院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等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数据、样品及产品等交还原所在课题组或科研处。离开学院后对学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充许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凡来学院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学生、研究生等,在离开学院之前须将在校从事的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用品等交回学院,并有责任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泄露。
第十五条 学院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院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品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
第十六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有关奖励按学院成果奖励规定办理。专利权被授予后和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实施后,学院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课题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全院教职员工生都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学院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而使学院的权益受到损害者,学院将追究直接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酌情处以罚款;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