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抓好教学实践环节,确保我院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毕业实习;二是课程实习。非毕业实习统称课程实习,包括独立或附属于某一专业课程的见习、实习,综合实践,社会调查,专项考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由学院分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全院实习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系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共同完成。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㈠制定学院实习工作的规章制度,制订指导性文件;
㈡审核各系提交的各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研究和处理教育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明确批复;
㈢审核全院实习经费预算、分配,适时改革实习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实习经费使用合理化、科学化;
㈣统筹管理实习基地,提高实习基地的使用效能;
㈤检查监督和评估各专业实习工作的实施,组织全校性的实习总结和经验交流。
各系实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制订本系各专业的毕业实习和课程实习的计划、安排具体实习日程;
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的组织领导,指导教师的配备;实习方式、实习地点、实习时间的安排;具体评分标准;实习日程安排;实习总结与考核等。各专业实习计划,须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审批。
㈡自主联系并确定实习地点(落实到具体的实习单位),负责实习经费的具体预算、分配的安排及其实际使用情况的审核;
㈢确定实习学生分组并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集中实习原则上每12个实习生组成一个标准实习小组,指定一名实习生为实习小组长并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分散实习也需指派指导教师进行阜内指导和巡查;
㈣课程实习要进行实习前的必要专项训练;毕业实习要开展实习前专业培训,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
㈤实习前组织师生学习实习规章制度,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做好思想动员和各项准备工作,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实习中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活动中出现的相关事件;
㈥做好教育实习中学生和教师的总结和经验交流工作,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反思,同时检验和改进本系的教育教学工作;
㈦负责制定本系各专业的毕业实习和课程实习考核标准,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完成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每年6月10日以前各系按教学计划及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做好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并填写好统一印制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年度实习计划表》,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五条 各系同一时段在同一实习点实习为一个实习队,一个实习队设领队一人。实习领队职责主要是:
㈠实习前根据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㈡协助联系实习点,落实院、系实习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内容,负责与接受实习单位保持经常联系,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有关双方的问题;
㈢协调指导教师的工作,负责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统筹实习生生活管理,督查、全面掌握本实习队实习生的表现及业务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系通报,确保实习任务顺利完成;
㈣做好实习带队指导工作记录,实习结束后,协同接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生成绩评定,组织本实习队指导教师商议完成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价以及实习总结,填写实习教学工作总结表,推荐优秀实习生,及时向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务处反映实习工作情况,并提交实习工作书面总结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㈠协助系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安排实习生的岗前见习,指导实习生撰写工作方案(教案)、计划和业务活动实施方案;
㈡在实习过程中切实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并帮助总结和做出恰当的评价;
㈢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全面负责。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合理要求;记录实习生的工作、纪律和出勤情况等;
㈣严格、公正地评定实习成绩,写出评语;
第七条 实习教学的内容较为丰富,各系各专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开展予以规定。实习可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也可以采取以集中实习为主、适当分散单独实习为辅等多种组织形式。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院实践教学经费投入情况及各系申报的实习项目和人数,确定年度实践教学经费分配方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各系按计划报教务处、院领导审批支付。实习经费管理原则具体为:
1、学生实习经费
⑴毕业实习:不论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均按每生50元标准予以补助,根据各教学系实际人数拨付。重复进行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的,不重复享受补助。
⑵课程实习:不论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学生课程实习均无补助。
2、教师实习经费
⑴毕业实习:
①学生分散单独实习的院内指导老师每指导1名学生,报酬按1学时计。
②学生集中毕业实习的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的报酬,工作量计算按标准学时计。计算方法如下:
Ⅰ.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实习的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指导工作量(学时)=10+(2×天数×人数/12)
其中,“10”为校内实习指导工作量,“天数”为到实习学校完成实习任务的实际天数。
Ⅱ.领队教师原则上由指导教师兼任,不独立设领队教师,每个实习点指定领队教师1人。其指导学生工作量仍采用前述标准计算,增加的领队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领队工作量(学时)=1×天数
其中,“天数”为到实习学校完成实习任务的实际天数。
③实习期间的生活补助:阜内无补助。阜外学生集中毕业实习的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往返2天的差旅费依照出差标准报销;实习期间指导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天20.00元;领队兼指导的教师,不重复补助。
⑵课程实习:不论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学生课程实习的指导(领队)教师的差旅费,依出差补助标准报销,无阜内津贴。阜外工作量为:工作量(学时)=(2×天数×人数/12);指导教师兼任领队的每天增计1学时工作量,原则上不单独设领队。
⑶实习监控:学生集中毕业实习或学生分散毕业实习期间,前往巡查的系上领导或指派教师,学院按出差报销(限二次以内往返,每次不得超过2人)。
3、接受实习单位报酬
(1)课程实习接受单位的报酬采用专题报告的形式报批。
(2)毕业实习接受单位的报酬由每生50元费用中支付。
4、实习教学经费分项下划后,教务处要加强对包干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四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九条 各系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要选择教学条件好、交通便利、技术(师资)力量较强的实习基地。
第十条 学院在实习基地建设上应做好协调、统筹工作,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与沟通,与各实习基地签订合作协议和挂牌事宜,保证实习基地的相对稳定,保障各项实习顺畅进行。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一条 各系应针对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对实习全程进行检查。同时,教务处也将对各系各项实习进行检查、评估与调研。
第十二条 实习结束后,各实习队应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务处教学实践科。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