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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31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各项改革的核心。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整个工作过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学院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针,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我院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第三条  院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经费为4000-6000元。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院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根据研究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类型:

(1)学院宏观教学改革类项目: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的总体性研究与实践。

(2)学科、专业建设类教学改革项目:对某学科或专业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问题综合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3)课程、教材建设类教学改革项目:对课程基本要素建设、教学方法改革、教材编写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4)教学管理类教学改革项目:探索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教学管理效率与水平的研究与实践。

(5)实践类教学改革项目:对实践教学的管理体制,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院正式职工,同时还应有三年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须在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立项申请书》,在规定日期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一申请人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根据限额择优申报;单位负责人还应在申请书相关栏目内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院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校内公示、学院批准的工作规范进行评审。批准确立的项目由教务处下达任务。

第十条 项目评审工作采用回避制度,项目申报人或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密评审工作内容。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各单位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要求确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审批,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等。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特别是一些专业建设方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支持其研究成员进行广泛实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研究质量,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对研究计划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研究期限变动或其他重大事情作出研究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对进展缓慢,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发出通知,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撤销立项,追回研究经费。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改项目专项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划拨,年度经费总额由学院于每年年初确定。学院教改项目专项基金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院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凭经费卡报销,结题时填写经费结算表。鼓励部门给予经费配套,配套经费纳入经费卡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参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政发[2003]52号)。

 

第七章  项目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并向教务处申请成果鉴定。鉴定由教务处组织。

    第二十一条  教学改革项目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鉴定的方式。书面通讯鉴定应由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写出书面意见,由鉴定组长加以归纳,形成最终意见。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鉴定小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供项目申请书、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通过鉴定与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登记编号,颁发成果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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