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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函授学生成绩考核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28     作者:     阅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函授生学习成绩管理,考察教师的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和《贵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中心函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均需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条 函授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结合学年鉴定、毕业鉴定进行,只写评语,不打分。
  第四条 成绩考核工作应严密组织,严格要求,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考试、考查
  第五条 课程结业考试或考查安排在课程面授结束后进行,也可以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期间进行。课程考核的方式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确定。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本次考试之后的下次面授前进行。
  第六条 课程结业考试以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考试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作业和测验情况评定,按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一)旷课达该课程面授时数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未按规定完成作业者;
  (三)严重违反纪律者。
  第八条 函授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在考前持单位和主管部门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缓考可与正常补考一同进行。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三、考试命题与评卷
  第九条 考试由主讲教师命题,每门课程的结业考试必须出两套份量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的试题,并附标准答案,经审核合格后,随机抽取一套供考试用,另一套供补考用。
  第十条 为了保证教育质量,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函授班进行抽考,抽考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题、试卷印刷、监考和评分。
  第十一条 命题范围应覆盖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内容,以考核学生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不能仅限于面授内容。每套试题包含以下三个层次的题目:
  (一)基本题,占60%,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
  (二)综合题,占30%,考核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提高题,占10%,考核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评卷任务一般由任课教师承担。阅卷和评分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试卷评阅完毕,然后按下列比例综合评出每个学生的课程结业成绩。
  平时成绩占30%,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70%。
  第十四条 各负责人应对阅卷及成绩评定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四、成绩归档及补考
 第十五条 课程结业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本人签名后交主管部门。每次面授考试结束后,主管部门应按《课程成绩登记表》的成绩汇总到《学生成绩综合登记表》中,《学生成绩综合登记表》由主管部门盖章后,连同各门课程的《课程成绩登记表》报成人教育处存档。每次面授后主管部门应将《课程成绩通知单》和《补考通知单》及时发给学员。
  每年十二月,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学生成绩综合登记表》填写毕业班学员的《学生历年学业成绩表》一式二份,经成人教育处审核无误、盖章后,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作为学员在校学习成绩的依据,另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 每次面授考试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应根据缺考及考试成绩不及格情况按年级编制补考名单,填写《补考通知书》,及时通知学生补考。
  第十七条 各科课程结业考试试卷,在成绩评定完毕后由各主管部门按学期标签封存,学员毕业离校一年后方可销毁。学员若对考试成绩提出疑问,要求复核,由成人教育学院指定专人查阅。
  第十八条 学员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的组织管理和考试纪律不得降低要求。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 凡考试考查时舞弊、无故旷考、不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函授站提名,经成人教育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五、试卷收发及保密
  第二十条 成人教育处或各主管部门在试卷印刷完毕后,须立即装袋密封,考前由监考人员负责带至考场,在考试前5分钟当众启封。考毕要密封试卷,由监考人员带回交任课教师评卷。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试卷在未考前为机密件,须由专人严密保管,接触试卷的人应严守机密,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由成人教育中心或各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按《监考守则》办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三条 对失密、泄密和违反考务纪律者,须按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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