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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31     作者:     阅读:[]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为深化落实我院“十二五”建设规划,学院决定重点建设一批特色专业。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和加强专业建设,加大对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支持与建设力度,使部分专业尽快建设成为西部先进、省内一流、特色鲜明的专业,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专业是指充分体现我院办学定位,在教育目标、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学条件和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鲜明的办学特色,获得社会认同并有较高社会声誉的专业。特色专业是经过长期建设形成的,是学院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

二、建设目标

第三条  开展特色专业建设,旨在促进我院人才培养工作与社会需求的紧密联系,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形成有效的专业建设机制,引导全院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准确定位,发挥办学优势,推进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按照理念先进、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改革领先、师资优化、设备先进、教学优秀的要求评选和建设特色专业,使其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形成优势,成为在省内乃至国内有较大影响和竞争力的专业。

第五条  在现有专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经过5年建设10个左右教育理念先进、人才培养方案科学、人才培养质量高、专业建设有特色、管理达到较高水平、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竞争力的特色专业。

第六条  特色专业建设本着“统筹规划,突出特色,立项管理,按期评估”的原则进行。以特色专业建设推动各项教学基本建设,促进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带动全院专业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申报与评选

第七条  院级特色专业评审条件

1、有连续2届以上(含2届)毕业生。

2、申报专业应具有良好的教学基础设施条件,校内外实践(实验、实习、实训)条件基本满足实践教学要求,有一定的富有特色的专业建设成果。

3、申报专业的建设方案能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科学合理的专业发展规划。申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注重实践能力、创新意识的培养。

4、申报专业在校内优势明显。专业带头人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知名度,专业教学团队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合理,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背景。

5、按照学院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切实提高教学各环节的质量,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就业率高,用人单位的综合评价好。

6、所在系能够保证申报专业的专业建设条件,并给予一定配套建设经费。

第八条  院级特色专业申报程序

1、院级特色专业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申报当年5月30日前。

2、特色专业采取申报立项的办法遴选。申报特色专业的系,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订特色专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确定建设重点。按要求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书》,并上交主要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复印件、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支撑材料。申报材料所有内容均应真实可靠,材料脉络清晰、翔实。

第九条  院级特色专业的评审程序

院级特色专业评审工作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

1、资格审查与专家评审。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评审时的资料收集整理与核实等工作,并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后的特色专业申报点进行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要求,通过审阅材料、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各申报专业进行评审。

2、评审结果公示。专家评审结果经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3、复审与认定。公示期内如对某专业的评审有异议,可向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署实名的书面意见,申请复审。经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复审后,复审结果通报异议人,并与公示无异议的专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学院发文认定。

第十条  省级、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的申报与推荐

申报省级、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由各系在院级特色专业中组织初审后报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学院评审后,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省级、国家级特色(示范)专业称号或建设点资格的专业直接认定为院级特色专业。

四、特色专业的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加强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研究,形成有效机制,吸引产业、行业和用人部门共同研究课程计划,制定与生产实践、社会发展需要相结合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坚持引才与引智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多渠道、多模式引进一批高层次的人才;

2、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体制,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以各种形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积极开展教学与科研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3、建立校内专任教师到相关产业和领域一线学习交流、相关产业和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的制度。建立教师培训、交流和深造的常规机制,形成一支了解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学工作的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4、制定和落实中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

5、在建设周期内,培养院级教学名师1名以上,争取培养1名省级教学名师,并在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上有所突破;培养院级教学团队1个以上。

第十四条  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以精品课程建设为载体,进行课程体系的改革,建立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坚持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坚持教学内容贴近社会需求,实践教学贴近就业岗位需求,推进人才培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要建立学生到工厂、企业、农村、社会等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有效机制。要建立学校、用人单位和行业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价机制,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

在建设周期内,专业课程有5门以上全部上网;建设2门以上院级精品课程和1门以上省级精品课程,争取在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上有所突破;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成果获得省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院级教学成果奖2项以上。

第十五条  加强教材建设

建立科学的教材选用制度;组织教师、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共同编写实用教材,突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在生产中的应用,建立合理、适用的教材体系。

在建设周期内,组织教师、专家编写2部以上符合我院教学实际需要的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参考书或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的高水平讲义;争取在省级、国家级规划教材上有所突破。

五、特色专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特色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制。专业带头人负责主持制定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落实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对照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要求,加强师资、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确保实现专业建设的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  学院将加强对特色专业建设的组织管理,每个特色专业建设周期为五年,资助经费2万元/年用于基本建设,并在专业实践、招生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各系应保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使用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在特色专业建设期间,专业带头人每学年要提交《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特色专业建设进展报告》,作为年度检查和学院确定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划拨的依据。各系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特色专业实行动态管理,学院将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将给予警告;对未能达到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学院将取消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停止划拨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和取消专业所在系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特色专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可申请验收。所在系提交特色专业建设自评报告,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特色专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结果应达到80分以上。未达到80分的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消其院级特色专业。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计财处统一管理。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划拨,建设经费单独立项管理,除划拨5%用于“质量工程”建设管理经费外,其余额度均由专业带头人负责支配使用。经费开支范围为:

1、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教改研讨会务费、差旅费;

2、课程建设费、外聘专家咨询费;

3、网络课程建设材料及制作费;

4、教材建设费、资料费;

5、实践环节建设费;

6、教学研究与教改项目资助费,教研、教改论文发表版面费;

7、建设中相关人员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8、项目验收和鉴定所需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9、其他经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撤销的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学院将视情况追回已经使用的经费,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省级、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学院将给予一定比例经费配套;若院级特色专业处于建设期获省级、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剩余年度院级建设经费折抵配套经费。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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