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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31     作者:     阅读:[]

 

(2010年8月修订)

 

为规范教学秩序,完善教学体系,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课程重新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课程重新学习范围

第一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重新学习:

1、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未获得相应学分者;

2、按规定参加正常缓考、补考,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无故缺考、违规违纪者;

4、课程重新学习后,仍不及格者;

5、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及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

6、因学绩原因获得结业,在规定学习期限内,返校申请重新学习原专业不合格课程者。

7、因其他原因必须重新学习者。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程不列入重新学习范围,该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生可在下一学期改选。专业选修课程可申请重新学习,但由学生本人决定。若放弃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须另选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选修课程。

 

第二章  重新学习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三条  根据申请课程重新学习的人数及教学条件,重新学习可下列方式中选取一种进行安排:

1、编班重新学习。若申请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20人及以上,开课系(部)单独开班学习,安排教师定时定点对学生进行重新学习辅导授课。编班重新学习课程的教学安排为每周不少于2学时。

2、跟班重新学习。若申请课程重新学习人数在20人以下,在教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学生所在系安排申请重新学习的学生参加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的重新学习。若学生的正常课程与重新学习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允许其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实验课、实践类课程除外),但须办理免听手续,认真自修并按时完成作业。如因培养方案调整,下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一门相近课程进行重新学习。

3、教师个别辅导。若申请课程重新学习人数在20人以下,且无法跟班重新学习时,由开课系(部)安排教师对重新学习学生进行单独辅导,单独辅导要求每周不少于2学时。

重新学习教学的安排以编班重新学习和跟班重新学习为主,以教师辅导为辅。

4、免听。免听的申办要严格控制,若情况特殊,经个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和开课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条  重新学习课程一般安排在开设有相同课程的学期进行。第八学期有考试不及格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除外),在毕业离校前可由学校统一组织一次再考,再考成绩及格,可计入相应成绩和学分,再考成绩不及格,不予计入规定成绩和学分,按结业处理,但允许其结业后返校重新学习。

第五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开课时间为每学期3—18周。重新学习的编班学习或个别辅导时间均不得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一般安排在双休日、自习时间或假期进行。

 

第三章  课程管理及考试要求

第六条  在校生课程重新学习由教务处总体安排,学生所在系协同开课系(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学习和考核由学生所在系安排,公共课程学习和考核由学生所在系协同开课系(部)安排,教务处随时抽查;毕业生返校重新学习,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务处协同开课系(部)进行教学和考核安排。

第七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专业培养要求组织教学,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授课,严格管理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坚决杜绝随意降低教学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对参加编班学习或跟班重新学习的学生,任课教师要严格考勤。凡缺课达二分之一或不按时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资格,其重新学习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并视作已给予了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对参加重新学习个别辅导学习的学生,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及重新学习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的辅导计划。凡不按计划参加辅导学习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资格,其重新学习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并视作给予了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对准予免听重新学习课程和返校重新学习的学生,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及重新学习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的自修计划和练习内容。凡不按自修计划进行学习或不按时完成作业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新学习考试的资格,其重新学习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并视作给予了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第八条  重新学习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进行考核。同一门课程的重新学习考核与正常学习考核应一同进行,同卷同标准评定成绩。凡参加编班学习、跟班学习、个别辅导、免听学习等任何一种重新学习形式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统一考核,原则上不进行单独考试,特殊情况需单独考试的,须报教务处审批。若重新学习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试安排上发生冲突,应参加教学计划课程的考试,被冲突的重新学习课程由开课系(部)组织补考。重新学习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第九条  课程重新学习的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30%、重新学习考核成绩70%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编班学习、跟班学习、个别辅导等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总评成绩记入重新学习成绩栏,免听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统一考试的卷面成绩记入重新学习成绩栏。课程重新学习成绩由开课系(部)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试卷及成绩册由学生所在系存档。

第十条  重新学习次数不限。未经审批,无故不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视为放弃该课程重新学习,将不再提供该课程重新学习机会。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成绩须记入重新学习成绩栏,重新学习成绩高于原有成绩的可以覆盖,学分绩点也相应进行重新评定,但不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奖的成绩依据。凡课程考核合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而多次重新学习的,在毕业学位资格评定时,只计为一门课程重新学习。

第十一条  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新学习;擅自重新学习者,其成绩不予认定。

 

第四章  重新学习手续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系(部)在规定时间内将各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各系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各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名单以及入学以来学生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二周进行重新学习课程的系统生成。学生所在系于第三周组织学生进行重新学习报名并办理重新学习手续,所有手续须在该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补办。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新学习的课程不能超过3门。

第十四条  学生登陆教学管理网络系统,点击“学生成绩”模块下的“重新学习选课”栏,根据系统提供的相应栏目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后,学生到所在系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重新学习课程申请表》,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领取重新学习卡。

第十五条  学生凭重新学习卡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重修手续。学生重新学习手续办理完毕,学生所在系根据重新学习卡组织安排学生重新学习和考核,并于重新学习开课前一周,以系为单位将学生重新学习卡和教学安排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凡未按时上报重新学习卡和教学安排汇总表者,所安排学生的重新学习视为擅自重新学习,其成绩不予认定。

 

第五章  重新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重新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跨系课程和公共课程的系(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重新学习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对有关系(部)重新学习工作的协调督查。

第十七条  返校重新学习学生的学籍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负责管理。返校重新学习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校不接受结业或毕业时已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重新学习的申请。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或插班等原因确需补修相关课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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